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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1 SX000444 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4.3.12.1 SX000444 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实施听证时,当事人认为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行政相对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八条
条款内容
第八条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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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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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12024《回避申请书》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12024《回避申请书》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本事项的办结时限不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申请人被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如果法律法规允许当事人申请复核,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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