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减税降费在行动 > 广东省小微企业办税指南
1.1.41.1 SX00011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1.41.1 SX00011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三十五条 使用纸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四条
条款内容
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查看全部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2023《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必报
原件
1份
2 A02024《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的报送条件为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
原件
1份
3 管理人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人民法院为破产企业指定的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4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 人民法院为破产企业指定的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的
复印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2023《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2 A02024《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下载表单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处罚,有证据证明丢失发票属于对方       或第三方责任的,不予处罚。

      7.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维码】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