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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 SX000325 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5.3.3 SX000325 转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对于仍须将《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的纳税人,纳税人在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税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十五条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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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原件
1份
2 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必报
复印件
1份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

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

劳务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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