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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1 SX00002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1.23.1 SX000021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修订,第42号、第5号、第23号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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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638号、第666号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二十四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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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发〔2005〕2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八条
条款内容
第八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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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发〔2005〕17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总局在制定、修改税收执法文书的同时,制定了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税收执法文书时,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除有特殊规定或业务上有特殊需求的外,未在本次统一的文书,也应当按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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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四章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
第四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六条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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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软件全面推广无纸化办税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二、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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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1038《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必报
原件
2份
2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必报
原件
1份
3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对于税务机关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1038《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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