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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 SX000327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外贸企业)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5.8.2 SX000327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外贸企业)
场景名称:

【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将信息齐全、无误的电子申报数据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或其他途径申报,并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但对于暂时无法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退(免)税事项,仍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非无纸化企业需将纸质申报资料报送至税务机关。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九条第(四)款第2目
条款内容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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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第(五)款
条款内容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非“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或复印件,按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2目第(2)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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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四条
条款内容
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或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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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四条
条款内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启用本公告制发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附件28、29、3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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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8055《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必报
原件
报盘
1份
1份
2 进口货物报关单 必报
复印件
1份
3 加工贸易手(账)册 必报
原件
1份
4 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和企业书面说明为企业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时提供
原件
1份
5 企业的书面说明 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和企业书面说明为企业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时提供
原件
1份
6 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必报
复印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8055《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认为出口退税有关证明出具有误需要作废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提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

      6.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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