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减税降费在行动 > 广东省小微企业办税指南
2.11.3.4 SX000352 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发函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11.3.4 SX000352 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发函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发〔2006〕7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
省以下税务机关收到缔约国请求、提供或者我国向缔约国请求、提供的三类情报后,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建档。内容包括:收文文号、情报类型、数量(份数)、缔约国国别、要求查处期限等;同时,需在三类情报处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 补充登记相关内容,并填写《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统计表》(附件1),年终报送总局。 登记建档,应坚持一文一档的原则。 (二)分类审核。审核请求或提供的三类情报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包括信息是否完整、特别是收集或调查的事项和年度是否明确,线索是否清晰,请求是否有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等。 对不可用情报或出现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属转发情报的应逐级上报总局处理;属对外请求情报的,应要求有关税务机关提供补充资料或对情报请求不予批准。 (三)调查使用:按调查要求和时限,将三类情报与税收征管信息比对;凡发现有疑点或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询问、检查、稽查等手段进行核查。 在核查过程中,应分别填写《核查缔约国专项情报工作情况底稿》(附件2)、《核查缔约国自发情报工作情况底稿》(附件3)、《核查自动情报情况汇总表》(附件4),按其要求核查后将工作情况底稿随正式报告一并报送总局,并附送英文回复函。 (四)异地转发。省局收到的三类情报如不属本机关管辖的,应办理《国际税收情报转送函》(附件5),加盖本税务机关公章后将有关情报转发至相关省局并抄报总局。相关省局接到此类情报后应视同总局直接下发的情报予以查处。并按本规程要求,向总局上报核查报告。 (五)协查联查。省局收到的三类情报需要其他省局协助核查或联查的,应办理《国际税收情报协查函》(附件6),并报总局备案。 (六)请求(提供)情报。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需向缔约国主管当局请求或提供三类情报的,应填写《向缔约国请求专项情报工作情况底稿》(附件7)、《向缔约国提供自发情报工作情况底稿》(附件8)、《向缔约国提供自动情报情况表》(附件9),并按相关要求办理。
查看全部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13054《国际税收情报协查函》 必报
原件
1份
2 A13095《国际税收情报转送函》 必报
原件
1份
3 税收情报发函申请表的附件资料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13054《国际税收情报协查函》 下载表单
2 A13095《国际税收情报转送函》 下载表单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协查申请表(适用于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发函)》经批准后,发函管理制发角色填制《国际税收情报协查函》,经系统自动分拣,传递至收函税务机关,触发“收函管理”流程。

【二维码】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