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1 SX000023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选择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6.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需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中的相关条款办理。
7纳税人若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在项目经营地税务机关通过报验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作废操作;在项目经营地税务机关通过报验后,若发生合同变更等情形,无法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作废,只能通过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结束该次事项。
8.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请跨区域报告通过后,需要在“事项进度管理”模块进行对应文书签收,其事项报告表才能生成报验管理编号和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9.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