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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2 SX000465 免抵调库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12.2.2 SX000465 免抵调库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1.进出口管理部门在出口退税审批系统中生成免抵调库明细信息后。
      2.录入的免抵调库累计金额不能超过本年免、抵、调累计计划额度。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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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2天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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