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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 SX000155 车辆购置税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3.8.1 SX000155 车辆购置税申报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二十五、二十八、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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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文件字号 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1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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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19年第71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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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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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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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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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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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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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 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二条
条款内容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 (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1 — 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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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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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
 (一)容缺办理事项   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容缺办理涉税费事项及容缺资料清单》(附件1)所列的一项或多项税费业务事项,按照可容缺资料范围进行容缺办理。   容缺办理的纳税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附件2),书面承诺知晓容缺办理的相关要求,愿意承担容缺办理的相关责任。对符合容缺办理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及具体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附件3),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业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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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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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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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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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入境的身份证明》 外国人
原件
2 专家证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
复印件
1份
3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或者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公共汽电车辆)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4 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
复印件
1份
5 驻华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
复印件
1份
6 其他有效价格凭证 未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且非进口自用的纳税人
原件
原件
1份
1份
7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单位纳税人
原件
1份
8 《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9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10 《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报送条件为国产车辆,车辆电子信息单的报送条件为进口车辆
复印件
1份
11 《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内地居民纳税人
原件
1份
12 应急管理部批准文件或者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13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纳税人
原件
1份
14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门前申报时
原件
1份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自用国产小汽车
复印件
1份
16 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其他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车辆"
原件
1份
17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地区居民纳税人
原件
1份
18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必报
原件
1份
19 容缺办理承诺书 符合条件的容缺报送
原件
1份
20 专用车证或者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专用车)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21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 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 税范围(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容缺报送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22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容缺报送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下载表单
2 容缺办理承诺书 下载表单
3 专用车证或者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专用车)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粤省事”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粤省事税务模块。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 .应税车辆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4 类。
      7. 纳税人办理本事项的时限要求为: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 60 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 60 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 60 日内申报纳税;
      (4)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 60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8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9.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0.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购置日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2.自2023年2月1日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可以在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后进行容缺办理。纳税人可选择采取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办理资料,补正时限为20个工作日。采取现场提交的,补正时间为资料提交时间;采取邮政寄递方式的,补正时间为资料寄出时间;采取其他方式的,补正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资料时间为准。纳税人应履行容缺办理承诺,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纳税人未按承诺时限补正资料的,相关记录将按规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

      13.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防汛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专用车证”)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4.自2019 年6 月1 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15.自2019 年7 月1 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也可自行通过省电子税务局查询和打印。

      16.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17.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制定。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18.购置日期在2023年9月22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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