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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1 SX000484 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4.2.6.1 SX000484 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场景名称: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五十条
条款内容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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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11018《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原件
1份
2 《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申请表》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11018《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下载表单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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