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2 SX000024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选择在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纳税人可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延期】模块办理该业务。
6.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需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中的相关条款办理。
7.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地在省内(不含深圳)的,系统根据纳税人填写的跨区域经营地自动发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任务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经营地税务机关审核通过以后,完成报验登记。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地在省外(含深圳)的,系统无法自动报验,纳税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到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
8.省外(含深圳)的企业,需要到广东(不含深圳)进行报验登记的,可使用个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在【事项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模块办理该业务。
9.跨省异地或省内异地的建筑安装业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