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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 SX000238 契税不征税事项确认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1.30.1 SX000238 契税不征税事项确认
场景名称:

【申请条件】

属于不征税情形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不征税事项确认。

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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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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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法院判决离婚的可提供单方身份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2 离婚证 协议离婚的提供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3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其他法院生效文书)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4 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 必报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5 公证认证文件 境外(含港澳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包含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家庭情况证明等)须经过公证认证等相关程序后才能作为有效证明在税务部门使用。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6 委托协议书 委托办理的提供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已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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