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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1 SX000287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3.11.1 SX000287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服务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其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备注: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综〔2013〕102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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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字〔1998〕14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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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6〕60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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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6〕25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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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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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文件字号 国发〔1996〕3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已开征的不重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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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9〕46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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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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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文件字号 粤财税〔2019〕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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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6340《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必报
原件
1份
2 A0636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申报时填列按规定允许减除计算价款项目明细使用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6340《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2 A0636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下载表单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掌上税务局、粤税通小程序、V-Tax 办理。

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掌上税务局可通过 APP 商城搜索“广东税务”;粤税通小程序可在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搜索“粤税通”。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缴纳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缴纳义务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地点、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相同。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缴纳义务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7.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8.缴纳义务人按照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 3%。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9.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10.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指的是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1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2.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
      14.缴纳义务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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