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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2 SX000288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3.11.2 SX000288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应税项目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其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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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6〕25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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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6〕60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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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9〕46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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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6〕60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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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6〕25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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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6353《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6353《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掌上税务局、粤税通小程序、V-Tax 办理。

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掌上税务局可通过 APP 商城搜索“广东税务”;粤税通小程序可在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搜索“粤税通”。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5.扣缴义务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解缴税款的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相同。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7.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9.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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