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减税降费在行动 > 广东省小微企业办税指南
1.3.17.1 SX000158 存量房交易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3.17.1 SX000158 存量房交易申报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房产交易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房产交易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流转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等多项税(费)种的纳税申报。

个人转让二手房时如纳税人能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则全部税费种据实征收;如纳税人不能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但能提供合理的旧房重置评估价格的,则土地增值税按旧房转让政策据实征收;如纳税人无法提供发票等原值凭证,也不能提供合理的旧房重置评估价格的,则作出无法提供不动产原值凭证声明及承诺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种都实行核定征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6〕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字〔1994〕20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09〕78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6〕36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
条款内容
销售不动产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 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2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第二条
条款内容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16〕43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一、三、四、五、六
条款内容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发〔2005〕17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文件字号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查看全部
1 文件名称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查看全部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房产交易申报表》 不支持免填单服务的税务机关所辖的房产交易税纳税人
原件
1份
2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原件
1份
3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及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按照规定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纳税人应申请或授权相关部门查询家庭成员信息,具备查询条件的,税务机关取得相关部门传递的信息;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即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不再要求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证明。纳税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或者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原件
1份
4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及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时,按照规定需申请或授权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家庭住房情况符合享受减征契税政策的条件。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即签署《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承诺办理该业务,不再要求提供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原件
1份
5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 “办学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原件
1份
6 无法提供不动产原值凭证声明及承诺书 个人转让二手房无法提供不动产原值凭证的,可承诺后核定征收
原件
1份
7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 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房产交易申报表》 下载表单
2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3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 “办学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下载表单
4 无法提供不动产原值凭证声明及承诺书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5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 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下载表单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对难以当场核实纳税人资料、无法即时办结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原因及办理流程、时限等)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 纳税人提交的纸质申报表须签章,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4.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 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9.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二维码】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