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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2 SX000055 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解除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2.20.2 SX000055 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解除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社保非正常户的用人单位,需恢复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的。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六十条
条款内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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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字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订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
第十一条 对连续3个月不申报不缴费的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应下户实地调查,填写《下户调查情况表》(附件8)。对经过实地核查,用人单位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的,由管理人员作社保非正常户认定,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在大集中征管系统作记录,纸质资料存档处理。   认定为社保非正常户的用人单位有能力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时,税务机关解除其社保非正常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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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GDFJ008《解除社保非正常户申请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受理后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缴费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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