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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 SX000062 撤销税务行政许可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3.2.2 SX000062 撤销税务行政许可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行政许可相对人存在有效的税务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六十九条
条款内容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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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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