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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 SX000063 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3.2.3 SX000063 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文件字号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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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本事项应当于决定延长的期限届满前完成批准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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