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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1 SX000177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3.14.1 SX000177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简易申报或者自行申报。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条款内容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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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发〔2006〕18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
条款内容
第四条第(一)款: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第五条: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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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6515《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6515《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定期定额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因未签署三方协议不能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失败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申报、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6.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7.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8.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9.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 号修改)第七条规定的方          法核定其定额。

    10.双定户开出发票的经营额不高于核定经营额时,按核定经营额申报纳税;开出发票的经营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全额计算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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