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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2 SX000178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3.14.2 SX000178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定,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指纳税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第638号、第666号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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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修订,第42号、第5号、第23号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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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文件字号 2018年9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
双定户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实行简易申报的双定户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和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即视为已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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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文件字号 2018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删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四条;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省级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并改为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将第二十七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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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条款内容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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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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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第二条 第四条
条款内容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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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 第二条 第四条
条款内容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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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1.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2.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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