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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1 SX000201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6.7.1 SX000201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场景名称:

【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

1.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具体条件包括: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2.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具体条件包括: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上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条款号 第八条
条款内容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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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 文件字号 财税〔2018〕80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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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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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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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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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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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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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部分失效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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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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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件字号 发改财金〔2022〕135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条款号 第二款 第六条
条款内容
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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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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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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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五十一条
条款内容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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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条款内容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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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 文件字号 财税〔2022〕25号
制定机关全称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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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退(抵)税申请表》 必报
原件
4份
2 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纳税人
3 进口协议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复印件
1份
4 购进合同复印件 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 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复印件
1份
5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原件
1份
6 A07089《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填
原件
4份
7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 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复印件
1份
8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 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复印件
1份
9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 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复印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退(抵)税申请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2 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3 A07089《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10个工作日(一般事项留抵退税)/15个工作日(特定事项留抵退税)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6.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购进使用期限超过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购进该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 年3 月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9.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 年3 月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 年3 月31 日期末留抵税

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 年3 月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10.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 个月但满3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11.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对于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100 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 万元以下(不含2000 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 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12.纳税人自2019 年4 月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 年10 月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 年4 月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 年10 月31 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13.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14.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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