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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 SX00011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1.2.6.1 SX00011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税人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规定先进行实名信息验证。其中,对于单位和个体工商,办税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需已完成实名认证;破产清算指定管理人申请代开的,管理人需已完成实名认证。对于自然人,申请人本人办理的,需完成实名认证;委托他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需已完成实名认证。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财政部 条款号 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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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十六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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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一条、第二条
条款内容
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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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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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 文件字号 税总函〔2019〕24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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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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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发〔2004〕15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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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五条
条款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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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十四条
条款内容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身份验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领用、开具、代开发票时,其经办人应当实名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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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除异地代开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2 A02096 《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提供。
原件
1份
3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4 纳税人身份证明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及除自然人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5 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除自然人外其它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原件
原件
3份
1份
6 不动产权证明材料或者载有不动产售价的房屋购(销)合同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时提供;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首次申请代开发票时提供
原件
复印件
7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 人民法院为破产企业指定的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的
复印件
1份
8 管理人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人民法院为破产企业指定的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办理涉税事宜的(已实行实名办税的,可免予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9 原房东和转租者的合同 转租房屋
复印件
1份
10 原房东开具的发票 转租房屋
复印件
1份
11 《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申请代开的,需提交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或载明委托事项的协议,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原件
1份
12 载有不动产租金等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时提供
原件
复印件
13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发票清单 保险公司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提供
14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清单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提供
原件
复印件
1份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2096 《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下载表单
2 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申请流程请参考“票种核定”。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10.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1.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2.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入税收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4.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16.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17.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 号)条件的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的有关事项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18货运运输业务,应在发票备注栏增加数据项:起运地、到达地、车辆牌照号码、运输货物信息。若备注栏无法打印这些信息,可以清单形式打印备注信息。

19.纳税人享受如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等阶段性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按照阶段性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规定执行。

20.除特定行业汇总代开等特殊情形外,税务机关不得为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将当月已代开的发票申请作废或冲红后,才可准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当月生效,否则,一般纳税人资格次月生效。

21.已将代开增值税发票事项列为“同城通办”事项的地市,税务机关可为同一地市范围内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

22.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应予以关注的事项。

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4.采取代办方式的企业,向个人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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