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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6 SX000402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4.3.2.6 SX000402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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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第(一)款
条款内容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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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七十一条、第八十条
条款内容
第七十一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八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规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依照本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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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12017《撤回复议申请书》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12017《撤回复议申请书》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办理。

【办理时间】

复议期间届满前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复议机关法制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交《撤回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登记《撤回复议申请登记表》,对申请内容和理由审核 。→符合要求的,同意。→认为其理由不成立,作出《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送达申请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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