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4.3.2.6 SX000402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设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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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资料形式 | 份数 | ||
1 | A12017《撤回复议申请书》 | 必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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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序号 | 表证单书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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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12017《撤回复议申请书》 |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
【办理地点】
可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办理。
【办理时间】
复议期间届满前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复议机关法制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交《撤回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登记《撤回复议申请登记表》,对申请内容和理由审核 。→符合要求的,同意。→认为其理由不成立,作出《行政复议事项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送达申请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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