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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 SX000406 答复举证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4.3.2.3 SX000406 答复举证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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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本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10日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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