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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2 SX000414 和解处理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4.3.4.2 SX000414 和解处理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条款内容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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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章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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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12179《行政复议和解协议书》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12179《行政复议和解协议书》 下载表单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本事项的办结时限不定,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

【办理机构】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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