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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1 SX000439 赔偿申请处理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4.3.10.1 SX000439 赔偿申请处理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条款号 第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条款内容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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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二十九条
条款内容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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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条款内容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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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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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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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2 A12002《行政赔偿决定书》 未就赔偿申请对应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无需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
原件
1份
3 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裁判书等确认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文件资料 未就赔偿申请对应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无需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4 A12016《行政复议决定书》 如未经复议,无需报送复议决定书
原件
1份
5 A12001《行政赔偿申请书》 如果口头提起行政赔偿申请,可不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
原件
1份
6 授权委托书(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未就赔偿申请委托他人处理的,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7 自然人身份证件 未就赔偿申请委托他人处理的,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12002《行政赔偿决定书》 下载表单
2 A12016《行政复议决定书》 下载表单
3 A12001《行政赔偿申请书》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2个月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赔偿义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赔偿请求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此时由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判决(或裁定)的同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或裁判,则不适用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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