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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2 SX000440 赔偿申请撤回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4.3.10.2 SX000440 赔偿申请撤回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人赔偿申请后,在做出赔偿决定之前,赔偿请求人请求撤回赔偿申请。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文件字号 法释(2011)6号
制定机关全称 最高人民法院 条款号 第十六条
条款内容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查看全部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12003《撤回赔偿申请表》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12003《撤回赔偿申请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赔偿义务机关。

【办理流程】

赔偿申请撤回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申请撤回时间为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申请后,做出赔偿决定之前。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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