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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1 SX000397 税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4.1.8.1 SX000397 税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
条款内容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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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1年第2号公告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一)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   (二)依照本办法第十条拟给予减轻处罚或由《裁量基准》对应的处罚较重的档次调整为处罚相对轻的档次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拟给予从重处罚的;   (四)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第十九条 集体审议决定行政处罚,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   集体审议意见由参与审议人员签名确认,并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集体审议有不同意见的,应一并记录在案并签名。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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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七十四条
条款内容
第七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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