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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 SX000075 税务机关核定及调整定期定额户定额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5.2.2 SX000075 税务机关核定及调整定期定额户定额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四十七条
条款内容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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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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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字号 国税发〔2006〕18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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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文件字号 2018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删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四条;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省级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并改为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将第二十七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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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必报
原件
1份
2 A07108《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2 A07108《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所(科、分局)

【办理时间】

22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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