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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东县龙华石油实业有限公司杨村龙华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22052463373D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052463373
法定代表人: 赖尚明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323********001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4〕 1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经调取你(单位)相关个人银行账户发现,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你(单位)销售汽油、柴油取得收入,通过现金方式存入黄某燕(你(单位)负责人赖某明母亲)个人账户款项合计12,292,025.50元。经确认,该部分款项为你(单位)收入之一,但未在账册上反映,未进行申报,涉及金额12,292,025.50元,详情如下: 日期 存入黄某燕账户金额合计(单位:元) 日期 存入黄某燕账户金额合计(单位:元) 2020.01 222,625.50 2021.07 647,562.00 2020.02 43,548.00 2021.08 185,125.00 2020.03 218,218.00 2021.09 141,498.00 2020.04 307,086.00 2021.01 48,655.00 2020.05 163,139.50 2021.11 702,965.50 2020.06 38,531.50 2021.12 626,257.00 2020.07 55,799.50 2022.01 404,917.00 2020.08 81,519.00 2022.02 572,192.00 2020.09 83,831.00 2022.03 978,939.00 2020.01 22,052.00 2022.04 673,066.00 2020.11 89,999.00 2022.05 706,857.00 2020.12 189,777.00 2022.06 602,239.00 2021.01 787,499.50 2022.07 769,320.00 2021.02 83,082.00 2022.08 445,392.00 2021.03 188,183.50 2022.09 306,915.00 2021.04 676,244.00 2022.01 206,296.00 2021.05 212,303.00 2022.11 272,840.00 2021.06 315,885.00 2022.12 221,667.00 你(单位)销售汽油、柴油取得收入在账上少列收入的违法行为涉及补缴税款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二条“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所属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增值税合计1,414,126.83元(详见《惠东县龙华石油实业有限公司杨村龙华加油站补缴税款情况表》)。你(单位)已于2023年11月23日预缴增值税1,414,126.8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税率为1%。”及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所属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70,706.34元(详见《惠东县龙华石油实业有限公司杨村龙华加油站补缴税款情况表》)。你(单位)已于2023年11月23日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0,706.3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的规定,经检查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账簿凭证资料,发现你(单位)相关收入、成本费用资料保管残缺不全,致无法准确核算你(单位)成本费用情况。 经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稽限改〔2023〕42号)后,你(单位)仍不能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的规定,拟核定你(单位)2020年、2021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的规定,按照营业收入额核定你(单位)企业所得税。 根据你(单位)申报收入情况,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公告〔2018〕1号)第一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为4%”的规定,你(单位)的主营项目为“机动车燃油零售”,属于“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采用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你(单位)2020年、2021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01月0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规定,你(单位)原2020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营业收入11,507,915.11元,缴纳企业所得税87,342.42元,经本次检查发现2020年度在账上少列收入1,341,704.42元(不含税),现核定你(单位)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13,984.78[(11,507,915.11+1,341,704.42)×4%]元,你(单位)应补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41,153.77(513,984.78×25%-87,342.42)元; 你(单位)原2021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营业收入54,079,682.14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4,996.47元,经本次检查发现2020年度在账上少列收入4,084,300.44元(不含税),现核定你(单位)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326,559.30[(54,079,682.14+4,084,300.44)×4%]元,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476,643.35(2,326,559.30×25%-104,996.47)元; 你(单位)原2022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营业收入142,624,929.3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781,939.42元,经本次检查发现2022年度在账上少列收入5,451,893.81元(不含税),现核定你(单位)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923,072.92元(142,624,929.30+5,451,893.81)×4%,你(单位)应补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698,828.81(5,923,072.92×25%-781,939.42)元。 你(单位)已于2023年12月15日、2024年1月12日预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41,153.77元,预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476,643.35元,预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698,828.8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销售汽油、柴油取得收入,在账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单位)2020年所偷税款224,296.43元(增值税174,421.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721.08元、企业所得税41,153.77元)处以0.6倍的罚款,即罚款134577.86元(224,296.43×0.6);2021年所偷税款1,034,150.36元(增值税530,959.0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547.95元、企业所得税476,643.35元)处以0.6倍的罚款,即罚款620,490.22元(1,034,150.36×0.6);2022年所偷税款1,443,012.31元(增值税708,746.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437.31元、企业所得税698,828.81元)处以0.6倍的罚款,即罚款865,807.39元(1,443,012.31×0.6),合计1,620,875.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程度:严重,丢失、故意损坏、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62.28754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2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1-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