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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华美加木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55915959X8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5915959X
法定代表人: 黄政杰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421********809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珠税稽 罚 〔2024〕 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德州林宇木制品有限公司2021年5月26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700201130,发票号码10559530至10559532,金额291,265.50元,税额37,864.50元,价税合计329,130.00元,货物名称:*木制品*木皮;你公司取得德州荣浩木制品有限公司2021年5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700201130,发票号码10550795至10550798,金额394,911.51元,税额51,338.49元,价税合计446,250.00元,货物名称:*木制品*木皮;你公司取得德州泓尚木制品有限公司2021年6月19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700194130,发票号码11079051至11079055,金额485,637.17元,税额63,132.83元,价税合计548,770.00元,货物名称:*木制品*木皮。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171,814.18元,税额合计152,335.82元,价税合计共1,324,150.00元。你公司于税款所属期2021年6月认证抵扣1张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621.50元;于税款所属期2021年7月认证抵扣7张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88,634.68元;于税款所属期2021年12月认证抵扣4张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51,079.64元。 根据《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珠海市检意〔2023〕107号、《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珠斗检刑不诉〔2023〕234号确认你公司接受的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你公司通过虚假资金支付的方式取得上述1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申报出口退税、虚列成本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征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一)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第一条、第二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关于明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税〔2021〕11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及申报出口退税的行为,造成如下税费少缴: 税款所属期2021年6月少缴增值税12,621.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83.51元、教育费附加378.64元、地方教育附加252.43元。 税款所属期2021年7月少缴增值税55,891.18元,多退税款32,743.50元,少计免抵税额32,743.5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204.42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671.84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781.22元。 税款所属期2021年12月多退税款49,358.41元,少计免抵税额49,358.41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455.09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480.75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987.17元。 税款所属期2022年4月多退税款1,721.23元,少计免抵税额1,721.23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0.24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5.82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7.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假资金流转、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上述1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列支成本,造成2021年少缴税款79,055.71元(少缴增值税68,512.6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543.03 元+少缴企业所得税0元)、2022年少缴税款60.24元(少缴增值税 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0.24 元+少缴企业所得税0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广东省税务局大数据应用平台查询记录; 2.你公司相关明细账、记账凭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 3.珠海市检察院移交案卷材料及该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 4.《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珠海市检意〔2023〕107号、《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珠斗检刑不诉〔2023〕234号; 5.移交证据卷材料中斗门公安分局通过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查询银行交易流水; 6.你公司提供的无法补开、换开情况说明; 7.你公司补缴部分税费金三系统入库信息截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形下,通过虚假资金流转的方式取得上述1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纳税申报并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合计79,115.94元(68,512.68+10,603.26)处0.5倍的罚款,即39,557.97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9,557.97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形下,通过虚假资金流转的方式取得上述1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纳税申报并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合计79,115.94元(68,512.68+10,603.26)处0.5倍的罚款,即39,557.97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9,557.97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3.95579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2-0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2-0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400MB2D019574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400MB2D019574
地方编码: 4404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