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川亿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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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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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981MA51LJ9K4C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MA51LJ9K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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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曾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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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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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924********4316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茂税稽 罚 〔2024〕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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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发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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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经检查,你单位2020年至2021年期间在与化州市立启机械有限公司等21户企业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8份(发票明细见附件《广东川亿建材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金额合计117,407,324.93元,进项税额合计12,838,308.93元,价税合计130,245,633.86元。上述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838,308.93元,抵扣后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5,689.39元,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322,619.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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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12,322,619.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6,130.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第二条,《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的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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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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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6,469,375.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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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646.93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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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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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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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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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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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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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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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900MB2D0192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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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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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900MB2D0192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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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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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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