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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友高精密五金加工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302L08445058L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L08445058
法定代表人: 廖辉友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513029********335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4〕 2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由于保管不善,与涉案发票有关的会计账簿、相关合同、送货单、入库单等涉税资料已丢失,经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3〕13 号)后,仍未限期改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 年第2 号)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 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违法程度:严重”“丢失、故意损坏、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有关涉税资料,导致账簿等丢失,经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3〕13 号)后,仍未能在限期内改正的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于罚款2000 元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2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4-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