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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四会市鹏程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200782979013T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82979013
法定代表人: 何庆彬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284********523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肇税二稽 罚 〔2024〕 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在2023年1至10月期间账外经营销售预制菜,通过销售人员何秋凤私人账户收取货款金额合计3390105.35元,在账簿上不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387303.75元(增值税361966.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337.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1年第2号公告发布)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的规定,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2023年1月至10月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总额的比例96.85%,违法程度“一般”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2023年1月至10月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387303.7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93651.92元(计算过程:(361966.12+25337.63)×50%)。
罚款金额(万元): 19.36519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0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3-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00MB2D02618B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00MB2D02618B
地方编码: 4412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