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四会市鹏程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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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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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200782979013T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782979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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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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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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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1284********5233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肇税二稽 罚 〔2024〕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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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逃避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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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经查实,你公司在2023年1至10月期间账外经营销售预制菜,通过销售人员何秋凤私人账户收取货款金额合计3390105.35元,在账簿上不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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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387303.75元(增值税361966.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5337.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1年第2号公告发布)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的规定,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2023年1月至10月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总额的比例96.85%,违法程度“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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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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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你公司2023年1月至10月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387303.7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93651.92元(计算过程:(361966.12+25337.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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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19.36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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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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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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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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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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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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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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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200MB2D0261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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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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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200MB2D0261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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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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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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