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博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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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振伟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210703********2415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东税一稽 罚 〔2024〕 14 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票违法 | |||||||||||||||
违法事实: | 经检查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深圳市广美成贸易有限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份。你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期间取得由深圳市广美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份, 发票代码为 4403202130 , 发票号码为02723072、02723203、02723204,金额共计 1,332,236.63 元,税额共计 13,322.37 元,价税合计为 1,345,559.00 元。你公司向深圳市广美成贸易有限公司转账汇款后,资金通过相关人员及相关企业的账户进行回流。 你公司于2020年10月期间持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抵扣税款共计13,322.37元。你公司未对上述抵扣税款作进项转出处理,未补缴相应的附加税(费)。 你公司将上述 3 份发票列支入 2020 年度成本费用当中,所涉及劳务服务已于当年全部结转完毕。你公司在申报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将上述发票涉及成本 1,332,236.63 元列支入主营业务成本并进行税前扣除。你公司未针对上述 3 份发票调整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成本列支情况。 你公司称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证明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023 年 4 月23 日 发 出 的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协查编号: 64403850123042350468)证实,上述 3 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 2021 年第 2 号) 的规定,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多列支出,达到少缴应纳税款之目的,已构成偷税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 13,322.3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666.12 元、企业所得税 113,357.40 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共计 63,672.95 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6.36729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9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4-29 |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900MB2C84827J | |||||||||||||||
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900MB2C84827J | |||||||||||||||
地方编码: | 441900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