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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茂名市鸿泰能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90031528874X3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1528874X
法定代表人: 柯东升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902********203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茂税一稽 罚 〔2023〕 1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采取虚假纳税申报,隐瞒应税项目的手段,造成少缴2019年度印花税38,324.8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出具的《2019年度签订销售货物合同明细表》《2019年度签订购进货物合同明细表》; 2.你公司出具的印花税情况说明; 3.你公司提供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及印花税完税证明。 (二)你公司取得湛江市棕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92130,发票号码:13273113至13273122,金额966,370.08元,税额125,628.08元,价税合计1,091,998.16元)。上述发票已于所属期2019年10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25,628.08元。上述发票已结转2019年主营业务成本966,370.08元并作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你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多列支出,办理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2019年度增值税125,628.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793.97元,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63,269.83元,以上少缴税款合计197,691.8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发票清单、资金回流表格等资料; 2.你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进项抵扣清单; 3.你公司提供的运输情况说明、全电子汽车称量单、结转成本的相关会计凭证; 4.你公司及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资金查询资料; 5.我局制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茂税一稽 税通〔2023〕36号)及你公司关于放弃补开发票的情况说明; 6.你公司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一般”档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属于偷税,造成少缴税款236,016.68元。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18,008.35元。
罚款金额(万元): 11.80083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0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1-0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900MB2D01922B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900MB2D01922B
地方编码: 4409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