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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德聚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EQ8F52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9EQ8F5
法定代表人: 李龙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30181********922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4〕 2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1.你单位在与开票方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方式取得浙江亨源物流有限公司、浙江耀顺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合计 1,331,370.09 元,税额合计124,388.91元,价税合计1,455,759.00元。详见《广州德聚物流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明细表》。你单位利用上述虚开发票进行虚假纳税,造成少缴税费:上述16份发票你单位已入账,分别于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增值税纳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24,388.91元,于税款所属期2022年3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补缴增值税124,388.91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707.21元,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353.62元。 2.你单位无法提供2019年度的账册凭证资料,经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4〕6号),你单位回应2019年度的账册凭证资料已丢失且无法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发票的发票联、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相关记账凭证及申报表等复印件;2.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认证抵扣资料;3.你单位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4.你单位及涉案相关人员银行账户流水;5.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6.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讯问笔录等资料、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7.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8.其他证据。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与开票方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和资金回流方式,取得上述两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行为,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124,388.91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8,707.2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66,548.0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6.85480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0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3-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地方编码: 4401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