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你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在销售大米时,利用部分零售商户购买大米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特点,通过现金收款的方式,在申报税款时不报、少报这部分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
你公司2022年1月(所属期)至2022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应申报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合计11,649,258.10元。你公司原申报2022年1月(所属期)至2022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合计7,969,815.95元,本次检查发现你公司2022年1月(所属期)至2022年6月(所属期)少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共计3,679,442.15元,少申报增值税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共计3,679,442.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造成:
少缴2022年5月(所属期)增值税246,062.93元,少缴2022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85,086.85元。
少缴2022年5月(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8,612.2元,少缴2022年6月(所属期)城市维护建设税2,978.04元。
(三)你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180,110.05元,于2022年5月7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231,146.42元。你公司在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产生期间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共计331,149.78元。故你公司取得的增值税留抵退税411,256.47元中331,149.78元确认为骗取留抵退税。
|
处罚内容: |
即对你公司2022年5月(所属期)少缴的增值税246,062.93元处一倍罚款,即罚款246,062.93元;对2022年6月(所属期)少缴的增值税85,086.85元处一倍罚款,即罚款85,086.85元;对2022年5月(所属期)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612.20元处一倍罚款,即罚款8,612.20元;对2022年6月(所属期)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978.04元处一倍罚款,即罚款2,978.04元。
以上罚款合计342,740.0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