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一)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检查,你油料站2020至2022年度通过利用收款二维码分别绑定对公账号、个人银行存款账户、个人微信及支付宝账户通过易宝支付、电商管家、易能时代、易加油、易智付、能数科技、车车加等多个资金平台、现金、个人账户等收款方式取得销售货款共36,796,886.41元,换算成不含税销售收入32,563,616.29元。同期账载销售收入为26,951,879.16元,账簿少记销售收入5,611,737.13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729,529.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1,067.07元,共780,596.87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证明检查认定的事实、数据;
(2)陆丰市河西油料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蔡航苗账户交易明细表》、《蔡小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蔡小源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和《陆丰市河西油料站销售金额对比情况查询表》,证明你油料站和相关人员账户交易情况;
(3)陆丰市河西油料站《销售收款计算表》、《运单明细》、《日销售成品油台账汇总计算表》、《增值税计算表》,证明检查认定的你油料站在检查所属期间的实际销售收入;
(4)陆丰市河西油料站《增值税申报表》、《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账》、账簿资料、收入结转凭证、进销存台帐、库存帐页,证明你油料站对检查认定的销售收入未记账和申报纳税情况。
(二)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和保管记账凭证。
经检查,你油料站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和保管记账凭证。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向你油料站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汕尾税稽限改〔2023〕12号),要求你油料站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行为。你油料站于2023年12月13日书面回复无法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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