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取得丰县高德运输有限公司2020年10-12月取开具的10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202130,发票号码:10219928、10219929、10219930、10219931、10351640、10351641、10366570;发票代码:3200203130,发票号码:05991319、05991320、05991321,金额合计917,431.20元,税额合计82,568.80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货物名称:运输费。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203000322050717738)证实,你公司取的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在所属期2020年10月认证抵扣了其中4份发票(发票号码:10219928-10219931),进项税额33,027.52元;所属期2020年11月认证抵扣了其中3份发票(发票号码:10351640、10351641、10366570),进项税额24,770.64元;所属期2020年12月认证抵扣了其中3份发票(发票号码:05991319、05991320、05991321),进项税额24,770.64元。你公司2020年享受增值税加计10%扣除优惠。
经检查,你公司上述10份发票涉及的货物已全部登记入账,于2020年结转了成本共917,431.20元,并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共917,431.20元。
经检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公司取得丰县高德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资金回流的手段取得,并将上述虚开发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多列支出成本并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少缴增值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等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10份虚开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并列支成本税前扣除的行为,造成你公司少缴所属期2020年10月增值税36,330.2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43.12元,少缴所属期2020年11月增值税26,948.7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86.41元,少缴所属期2020年12月增值税27,546.7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28.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等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已定性虚开发票不得作税前扣除凭证,对应补缴的附加税费准予税前扣除。你公司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17,431.2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899.08元;你公司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40,225.94元,调整后你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246,758.06元(340,225.94+917,431.20-10,899.08);你公司已缴企业所得税17,011.30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造成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57,664.51元(1,000,000×25%×20%+246,758.06×50%×20%-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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