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平远县恒兴林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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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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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426MA5202DC4X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MA5202DC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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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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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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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1426********0069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梅税稽 罚 〔2023〕 1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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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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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一)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以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共涉及9条报关单信息,出口金额合计2958107.26元,免抵退税额合计384553.93元。
(二)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涉及出口64条报关单信息,出口金额合计21429814.44元,免抵退税额合计2785875.8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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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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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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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一)关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期间,申报出口的上述9个集装箱包含的货物,其真实生产厂家均不是你公司,你公司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申报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属于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共涉及9条报关单信息,退税申报出口额合计2958107.26元,免抵退税额合计384553.93元,经核实,合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39143.97元,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所骗取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款一倍的罚款339143.97元。
(二)关于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申报出口退税的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期间以64份虚假出口单证备案,属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你公司提供的虚假备案单证对应的64条报关单信息申报出口金额合计21429814.44元,免抵退税额合计2785875.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64条报关单信息对应的出口业务以虚假出口单证备案,且无法重新获取对应业务的真实备案单证,决定对你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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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34.914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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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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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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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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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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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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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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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400MB2D0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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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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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400MB2D0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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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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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44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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