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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揭阳市冠通加油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00398165592E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98165592
法定代表人: 杨桂钦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5221********651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揭税稽 罚 〔2023〕 1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1.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登记制度”、“台账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的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2020年-2022年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上述行为也同时证明你公司2020年-2022年期间财务核算方面不健全。 2.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在财务核算不健全且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申报缴纳相关税费,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公司2020年-2022年未按规定少申报计税销售额15,145,499.89元(含税价)。 3.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在账簿上不列、少列便利店经营收入72766.90元,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便利店2022年6月-12月销售收入72,766.90元,未申报缴纳相应税费款。 4.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2022年1、2、3、7月月份未正确申报税款所属期,少缴应纳滞纳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你公司在2022年1、2、3、7月,未严格区分税款所属期、误报所属期,导致少缴滞纳金15,638.68元。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情况处以2,000.00元罚款。 (二)对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少缴应纳税款合计1,892,073.03元处以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1,892,073.03元(其中:增值税1,750,774.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5,537.18元、企业所得税25,761.83元)。
罚款金额(万元): 189.4073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2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2-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200MB2D01105Y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200MB2D01105Y
地方编码: 4452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