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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陆河县五星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23L00648512E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L00648512
法定代表人: 叶甫栋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523********703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尾税稽 罚 〔2024〕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一)你加油站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检查,你加油站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加油员工微信收取加油款7,782,662.4元(含税),转回对公账户并记销售收入609,459.3元(含税),少计销售收入共7173203.1元(含税),造成你加油站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账簿少列收入,少申报销售收入6,347,967.35元(不含税),少缴增值税825,235.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261.81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证明检查认定的事实、数据; (2)《陆河县五星加油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梁小妹、罗佳佳、罗志广、叶素情、朱玉琴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陆河县五星加油站加油工收款明细表》、《陆河县五星加油站运单明细》、《陆河县五星加油站少缴增值税计算表》、《陆河县五星加油站少缴附加税费计算表》,证明检查认定你加油站在检查所属期间的实际销售收入及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3)《询问笔录》,证明你加油站承认账外经营、少缴税款的事实; (4)《增值税申报表》,证明你加油站对检查认定的销售收入未记账和申报纳税情况。 (二)你加油站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和保管记账凭证。 经检查,你加油站未按规定保存2020-2022年度期间成本资料和费用凭证。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向你加油站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汕尾税稽限改〔2023〕15号),责令你加油站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行为,你加油站于2023年12月21日书面回复无法改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加油站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825,235.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261.81元,合计866,497.61元的行为,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加油站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866,497.61元0.6倍罚款519,898.5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加油站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和保管记账凭证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52.18985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1-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500MB2D019148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500MB2D019148
地方编码: 4415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