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1.你司2019至2020年销售机制砂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经对你司《机制砂买卖合同》、《罗定市盛耀石料有限公司机制砂出库清单》、《情况说明书》、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资料、银行流水及公司相关人员银行流水等进行检查,你司于2019年至2020年销售机制砂给罗定市广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金额为4,910,000.00元(不含税);你司通过罗进林个人工商银行尾号4040的银行账户收取货款228,968.00元(含税)及现金收取货款2,762.00元(含税),上述款项未入账,也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94,287.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83.66元、教育费附加3,710.18 元、地方教育附加2,473.46 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证明你司已对数据进行核对。
(2)你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书》,证明2019-2020年度你司成本核算不准确和销售给罗定市广祥投资有限公司机制砂不含税491万元未入账。
(3)罗进林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罗进林个人账户及现金收取你司销售收入231,730.00 元。
(4)你司提供的《罗定市盛耀石料有限公司机制砂出库清单》、《机制砂买卖合同》和《机制砂供货货款欠款单》复印件,证明你司销售给罗定市广祥投资有限公司的机制砂不含税金额为491万元。
(5)2019、2020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复印件,证明你司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情况。
2.你司2019至2020年销售机制砂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对你司《机制砂买卖合同》、《罗定市盛耀石料有限公司机制砂出库清单》、《情况说明书》、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资料、银行流水及公司相关人员银行流水等进行检查,你司于2019年至2020年销售机制砂给罗定市广祥投资有限公司,合同金额为4,910,000.00元(不含税),你司通过罗进林个人工商银行尾号4040的银行账户收取货款228,968.00元(含税)及现金收取货款2,762.00元(含税),上述款项未入账,也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少申报缴纳2019至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6,276.2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证明你司已对数据进行核对。
(2)你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书》,证明2019-2020年度你司成本核算不准确和销售给罗定市广祥投资有限公司机制砂不含税491万元未入账。
(3)罗进林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罗进林个人账户及现金收取你司销售收入231,730.00 元。
(4)你司提供的《罗定市盛耀石料有限公司机制砂出库清单》、《机制砂买卖合同》和《机制砂供货货款欠款单》复印件,证明你司销售给罗定市广祥投资有限公司的机制砂不含税金额为491万元。
(5)2019、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证明你司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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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决定对你司的偷税行为处以0.5倍的罚款,即对你司少缴的增值税194,287.16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83.66 元、企业所得税16,276.25元处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增值税97,143.61 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3,091.86 元、企业所得税8,138.13 元,罚款合计108,37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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