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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尾市腾昇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81MA550Y8H3F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50Y8H3
法定代表人: 林伟腾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522********571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尾税稽 罚 〔2023〕 2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1.你公司虚列人员工资,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经检查,你公司从2021年4月开始至2022年12月多列支虚拟员工林景镇、张景初、林贵钦等人的工资,并计入管理费用。2021年多列支118800元,2022年多列支1584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汕尾市腾昇科技有限公司列支林景镇、张景初、林贵钦等人的工资的会计凭证,证明你公司林景镇、张景初、林贵钦已将三人工资计入管理费用; (2)汕尾市腾昇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虚列林景镇、张景初、林贵钦等人的工资; (3)汕尾市腾昇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情况; (4)《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证明检查认定的事实、数据。 2.你公司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并入账,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你公司2022年12月取得深圳市福田区卡酷科技商行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张,发票代码:144032209110,发票号码:37943961、37943476。价税合计187000元计入研发费用,后结转至管理费用。经检查,以上2张发票为虚开发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深圳市福田区卡酷科技商行开具的2张服务费电子普通发票原件,证明你公司已取得以上两张发票; (2)汕尾市腾昇科技有限公司列支2张虚开发票的会计凭证,证明你公司已将以上2张发票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3)汕尾市腾昇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并入账,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4)汕尾市腾昇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情况; (5)《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证明检查认定的事实、数据。 3.你公司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骗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1)你公司虚列人员工资,计入研发费用。你公司在研发费用中虚假列支黄聪聪、林景镇、张景初、林贵钦等人的工资共计124600元。2022年应纳税调整增加124600元。 (2)你公司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并计入研发费用。你公司2022年12月取得深圳市福田区卡酷科技商行虚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张,计入研发费用187000元。2022年应纳税调整增加187000元。 (3)你公司虚增固定资产折旧费并计入研发费用你公司在研发费用中列支并非用于研发的3部电脑的折旧费1260.32元。2022年应纳税调整增加1260.32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公司虚列人员工资、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构成偷税,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19410.58元0.5倍罚款9705.29元。
罚款金额(万元): 0.97052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3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1-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500MB2D019148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500MB2D019148
地方编码: 4415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