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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远县金森木器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426MA54PHCF1M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4PHCF1
法定代表人: 吴立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426********223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梅税稽 罚 〔2023〕 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骗税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0年度在没有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并利用他人开具的与实际业务不符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于偷税。 (一)你公司取得河南临颍县荣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有8份,金额707212.38元,税额91937.62元,价税合计799150.00元。我局检查人员通过追踪分析你公司公账及相关人员账户的资金流水,发现有3份对应的业务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3份资金异常发票情况。你公司取得荣源公司2020年7月22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100193130,发票号码12697848-12697850,金额266681.43元,税额34668.57元,价税合计301350元。货物名称为*木制品*杨木普通锯材,数量147立方米)。经查询发现你公司出纳杨婉香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28481426729838678,在2020年7月29日收到王永娟(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王永娟为荣源公司监事)300800元,随后杨婉香转账301000元给你公司公账,你公司通过公账付款301350元给荣源公司。该资金流转为对方开票方个人先提供资金转至受票方个人银行账户,受票方个人银行账户再转至受票方公司账户,受票方公司账户再公对公付款,形成了资金的闭环回流。 2.申报抵扣情况:该3份发票进项税额34668.57元于所属期2020年8月进行认证抵扣了当月增值税。 3.货物情况。该3份发票对应的合同未显示运输由谁负责,吴立海称运输由对方负责,你公司账载未反映上述业务的运输费用。根据你公司送货单显示送货了147立方米杨木、入库单显示入库了147立方米杨木,该杨木原材料明细账记账显示已生产领用了,用于生产木桌板、木板柜等产品。现你公司已停业解散人员,无法对仓管员进行询问了解货物验收入库情况。 4.询问情况。检查人员对你公司与荣源公司交易情况向吴立海进行了询问,吴立海称:期间业务主要由父亲吴特龙负责,自己只是协助父亲,你公司是通过东莞刘老板(已无法联系)联系购买原材料,刘老板是东莞本地一家木材公司的人,你公司只关注与刘老板购买的货物有没有到厂和是否对得上,对发票情况没有过多关注。检查人员对以上3份发票资金回流的情况进行了询问,吴立海表示其与妻子杨婉香的银行卡由他父亲吴特龙使用,自己并不了解资金回流具体情况。吴特龙因病于2021年3月去世。 综上检查和取证情况,你公司在账上虽有以上3份发票反映取得杨木作为生产的原材料,但取得的发票存在资金回流,审理认为你公司与荣源公司以上3份发票对应的购销业务是不真实的。你公司利用他人开具的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34668.57元的行为,属于偷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规定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8月记账凭证记004、合同、送货单;(2)2020年8月增值税申报表;(3)杨婉香、你公司的银行流水;(4)吴立海、赖淼英询问笔录;(5)原材料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以上(1)至(5)项证据证明你公司取得存在资金回流的荣源公司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进行偷税。 (二)你公司取得湖北襄阳国海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有122份,金额9516769.32元,税额1237179.98元,价税合计10753949.30元。我局检查人员通过追踪分析你公司公账及相关人员账户、国海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账户资金流水,发现有9份发票对应的业务存在资金异常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9份资金异常发票情况。你公司2020年10月记账凭证记005发现取得8份国海公司2020年9月2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100193130,发票号码03655396-03655399,03655401-03655404,金额638270.43元,税额82975.17元,价税合计721245.60元。货物名称为*林业产品*板材,数量400.692立方米。在2020年11月记账凭证记004发现取得1份国海公司2020年9月2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100193130,发票号码03655400,金额78561.24元,税额10212.96元,价税合计88774.20元。货物名称为*林业产品*板材,数量49.319立方米。经查询你公司相关人员吴立海、杨婉香、肖桂禄的银行账户,发现支付给国海公司的货款存在资金回流情况,回流路线如下: 日期 账户名称 金额(元) 账户名称 金额(元) 账户名称 金额(元) 账户名称 金额(元) 账户名称 金额(元) 账户名称 20201012 肖桂禄 300000 吴立海 300000 金森 300000 襄阳国海 132615 蒋李杨 133000 肖桂禄 165415 王满 165500 肖桂禄 20201013 肖桂禄 300000 杨婉香 300000 金森 300000 襄阳国海 145852 刘平平 148000 肖桂禄 152009 周雪刚 152000 肖桂禄 20201014 肖桂禄 210000 吴立海 210000 金森 210019.8 襄阳国海 200000 孔华 200000 刘普龙 合计 810000 810000 810,019.80 795891 798500 从上图可见,由肖桂禄(系吴立海的姑丈)提供资金实施资金回流,肖桂禄在2020年10月12-14日分3次转账共810000元给吴立海、杨婉香,吴立海、杨婉香收到后立即转账共810000元给你公司,你公司付货款810019.80元给国海公司后,国海公司通过中转账户回流至肖桂禄和刘普龙的资金有798500元,直接回流至肖桂禄的资金598500元,占货款的73.89%,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2.申报抵扣情况:该9份发票进项税额93188.13元分别于所属期2020年10月、11月进行认证抵扣了当月增值税。 3.货物情况。以上9份发票对应的合同显示由对方负责运输,运输费用对方负责,你公司账载未反映上述业务的运输费用。在送货单和入库单上反映了450.01立方米的板材入库。根据原材料-板材明细账显示板材已生产领用了,用于生产木桌板、木板柜等产品。现你公司已停业解散人员,无法对仓管员进行询问了解货物验收情况。 4.询问情况。检查人员对你公司与国海公司交易情况向吴立海进行了询问,吴立海称:期间业务主要由父亲吴特龙负责,自己只是协助父亲,你公司是通过东莞刘老板(已无法联系)联系购买原材料,刘老师是东莞本地一家木材公司的人,你公司只关注与刘老板购买的货物有没有到厂和是否对得上,对发票情况没有过多关注。检查人员对以上9份发票资金回流的情况进行了询问,吴立海表示其与妻子杨婉香的银行卡由他父亲吴特龙使用,自己并不了解资金回流具体情况。吴特龙因病于2021年3月去世。 综上检查和取证情况,你公司在账上虽有反映取得板材作为生产的原材料,但取得的发票存在资金回流,审理认为你公司与国海公司以上9份发票对应的购销业务是不真实的。你公司利用他人开具的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93188.13元的行为,属于偷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规定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0月记账凭证记005、送货单、入库单、合同;2020年11月记账凭证记004、送货单、入库单;(2)2020年10-11月增值税申报表;(3)肖桂禄、吴立海、杨婉香、国海公司、你公司银行流水;(4)湖北襄阳稽查提供的国海公司、蒋李杨、王满、刘平平、周雪刚、孔华银行资金流水;(5)吴立海、赖淼英询问笔录;(6)原材料明细账、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以上(1)至(6)项证据证明取得你公司取得存在资金回流的国海公司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进行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通过他人介绍并利用他人开具的与实际业务不符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127856.7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6392.84元的行为属于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处增值税罚款63928.36元,处城市维护建设税款罚款3196.42元。
罚款金额(万元): 6.71247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2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6-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地方编码: 4414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