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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基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00665010166T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665010166
法定代表人: 郑旷怡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H06****050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尾税第一稽 罚 〔2023〕 1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构成偷税 (一)你公司在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存在隐瞒国内销售收入。你公司向个人销售假发共9,201,149.00元(含税),其中:2020年2,378,083.00元,2021年4,990,753.00元,2022年1,832,313.00元,并通过员工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共9,201,149.00元。上述销售收入未在账簿记载,未申报纳税。(二)你公司存在网络销售产品未在账簿上记载。你公司在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发、节日服装等货物共计 1,051,633.38元(含税),其中2020年277,066.54元,2021年364,096.63元,2022年410,470.21元。上述销售收入未在账簿记载,未申报纳税。 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1,179,523.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525.73元,印花税2,531.26元、企业所得税1,406,015.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对你公司在账簿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在账簿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2号公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项“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不含本数)的”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账簿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违法情节确定为“一般”,处以少缴税款2,640,595.9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320,298.08元(按税种分月[年]汇总,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计算为准)。
罚款金额(万元): 132.02980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2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1-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500MB2D019148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500MB2D019148
地方编码: 4415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