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一)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20年12月至2023年5月经营期间,销售残次品及边角废料等收入是通过现金结算,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没有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税费。
你公司2020年12月至2023年5月少申报销售收入情况
年度 月份 少列销售收入(含税) 少列销售收入(不含税金额)
2020年 12月 38,299.00 33,892.92
2021年 12月 55,150.00 48,805.31
2022年 6月 15,829.00 14,007.96
12月 776,825.00 687,455.75
2023年 1月 234,196.00 207,253.10
3月 260,273.00 230,330.09
4月 372,265.00 329,438.05
5月 590,967.00 522,979.65
合计 2,343,804.00 2,074,162.83
你公司上述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没有依法向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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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2020年至2023年5月经营期间,在帐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销售收入2,074,162.83元,造成少缴增值税269,641.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725.58元、企业所得税42,949.24元,合计少缴税款322,315.99元的行为是偷税。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2020年至2023年5月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分别是2020年0.70%、2021年0.84%、2022年11.67%、2023年1至5月28.76%,参照《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的规定,你公司偷税行为违法程度2020年至2021年为“较轻”、2022年至2023年为“一般”的情节,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322,315.99元0.5倍罚款,罚款金额161,158.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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