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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海丰县新安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216997860261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699786026
法定代表人: 黄钢如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521********233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尾税稽 罚 〔2023〕 2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一)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检查,你加油站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绑定“农行扫码付”、“微邮付”收银台、现金、对公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等收款方式收取货款,实际取得销售收入(不含税)共33,427,156.01元,同期账载销售收入为25,727,758.30元,账簿少记销售收入7,699,397.71元。其中在账务中记入其他应付款和现金科目的销售货款1,926,588.40元(含税),换算为销售收入1,704,945.48元;其余加油业务销售货款收入5,994,453.15元,未记入账簿,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818,242.86元,其中增值税779,278.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963.9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证明检查认定的事实、数据; (2)《海丰县新安加油站账户交易明细表》、《辜天才账户交易明细表》、《辜国海账户交易明细表》和《新安加油站销售金额对比情况查询表》,证明你加油站和相关人员账户交易情况; (3)《新安加油站销售收款计算表》、《新安加油站运单明细》、《新安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账汇总计算表》、《新安加油站增值税计算表》,证明检查认定你加油站在检查所属期间的实际销售收入; (4)海丰县新安加油站《增值税申报表》、《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账》、账簿资料、收入结转凭证、进销存台帐、库存帐页,证明你加油站对检查认定的销售收入未记账和申报纳税; (5)海丰县新安加油站《情况说明》,证明你加油站无法按规定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情况; (6)《询问笔录》,证明你加油站承认上述销售收入未记账并申报纳税。 (二)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和保管记账凭证。 经检查,你加油站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和保管记账凭证。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向你加油站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汕尾税稽限改〔2023〕10号),要求你加油站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行为。你加油站于2023年10月12日书面回复无法改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加油站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779,278.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963.95元,合计818,242.86元的行为,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加油站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818,242.86元0.6倍罚款490,946.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加油站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和保管记账凭证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49.29463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2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1-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500MB2D019148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500MB2D019148
地方编码: 4415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