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一)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检查,你加油站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绑定“农行扫码付”、“微邮付”收银台、现金、对公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等收款方式收取货款,实际取得销售收入(不含税)共33,427,156.01元,同期账载销售收入为25,727,758.30元,账簿少记销售收入7,699,397.71元。其中在账务中记入其他应付款和现金科目的销售货款1,926,588.40元(含税),换算为销售收入1,704,945.48元;其余加油业务销售货款收入5,994,453.15元,未记入账簿,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818,242.86元,其中增值税779,278.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963.95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证明检查认定的事实、数据;
(2)《海丰县新安加油站账户交易明细表》、《辜天才账户交易明细表》、《辜国海账户交易明细表》和《新安加油站销售金额对比情况查询表》,证明你加油站和相关人员账户交易情况;
(3)《新安加油站销售收款计算表》、《新安加油站运单明细》、《新安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账汇总计算表》、《新安加油站增值税计算表》,证明检查认定你加油站在检查所属期间的实际销售收入;
(4)海丰县新安加油站《增值税申报表》、《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账》、账簿资料、收入结转凭证、进销存台帐、库存帐页,证明你加油站对检查认定的销售收入未记账和申报纳税;
(5)海丰县新安加油站《情况说明》,证明你加油站无法按规定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情况;
(6)《询问笔录》,证明你加油站承认上述销售收入未记账并申报纳税。
(二)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和保管记账凭证。
经检查,你加油站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和保管记账凭证。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向你加油站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汕尾税稽限改〔2023〕10号),要求你加油站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行为。你加油站于2023年10月12日书面回复无法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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