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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德钜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572442015F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72442015
法定代表人: 李远洋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30623********273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珠税一稽 罚 〔2024〕 1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于2015年8月取得广西金之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金之木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情况如下: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0636695-00636696,票面货物名称为钢材,金额合计198,547.00元,税额33,753.00元,价税合计232,300.00元。 1.具体资金流转如下: 2015年8月24日,你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账号:2002020409100228028)向广西金之木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秀安支行,账号:20017501040028209)支付232,300.00元。 广西金之木贸易有限公司转账给徐晓志(招商银行珠海分行,账号:6214837711272579)232,400元。 徐晓志分别转账给王振江(珠海华润银行,账号:6214556801000158915)37,665元、何兆焜(农村商业银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23226021802144)181,859元。 何兆焜转账给王振江(珠海华润银行,账号:6214556801000158915)180,000元。 王振江转账给珠海德矩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账号:2002020409100228028)232,300.00元。 资金一天内完成回流。上述资金流转情况证明你公司无实际支付货款,且在此期间内也未发现有其他的货款支付行为。 综上所述,你公司没有实际支付货款,且在此期间内也未发现有其他的货款支付行为,检查人员对你公司的资金支付明细、记账凭证及账册进行检查,你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运输凭证和入库单据。因此判断你公司上述业务涉嫌虚假。 2.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情况 你公司2015年8月收到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2015年8月(所属期)抵扣了上述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33,753.00元,根据你公司账载情况显示,上述虚开发票涉及的金额已入账,于2015年结转了成本198,547.00元,已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98,547.00元。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5010000170213)证实,你公司取得的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4.检查人员于2023年2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珠税一稽通〔2023〕6005号)告知你公司上述涉案发票系虚开发票,应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无法补、换开发票的应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你公司提供情况说明表明无法提供相关资料。 5.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具体为: 你公司取得上述共2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令)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发票不得申报抵扣税款。 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 2015年8月(所属期)少缴增值税24,723.73元,2015年9月(所属期)少缴增值税9,029.27元。你公司已于所属期2016年9月自行转出进项税额33,753.00元,并用当期进项税额抵减了33,753.00元,但未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规定: 2015年8月(所属期)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30.66元,2015年9月(所属期)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32.05元。你公司已于2016年9月(所属期)通过进项税额转出的方式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62.71元,但未补缴相应的税款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五条第(二)项等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不合法凭证不得税前扣除成本,对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准予税前扣除,已补缴的附加税费调整至还原应缴纳当期税前扣除。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198,547.00元,应补缴的增值税附加税费可以税前扣除,应调减4,050.36元,你公司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201,369.91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95,866.55元,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应缴企业所得税395,866.55×25%=98,966.64元,已缴企业所得税35,239.7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3,726.90元。
处罚依据: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在与广西金之木贸易有限公司通过货款回流的手段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申报抵扣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项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2015年8月(所属期)少缴增值税24,723.73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2,361.8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30.66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865.33元; 对2015年9月(所属期)少缴增值税9,029.27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4,514.6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32.05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316.03元; 对2015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4.63,726.9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31,863.45元。 以上罚款合计49,921.32元。
罚款金额(万元): 4.99213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2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4-2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400MB2D01949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400MB2D019499
地方编码: 440400
备注: